首页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四、 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十一)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十一) 四、 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十一) 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在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