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七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