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损毁土地情况;

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