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土地复垦费;

耕地开垦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