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