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