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3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