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