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