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