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