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