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