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为保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等执行情况;

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时间、师资情况等;

教育培训质量、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教育培训考核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