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