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