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二十七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二十七条 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