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七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七条 图书出版单位终止图书出版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