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