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

“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

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

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

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

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

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 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 )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 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而 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 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受托人,如双 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集装箱的定型设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定型设计。

“定型系列集装箱”是指按照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任何集装箱。

“样箱”是指按定型设计系列制成或准备制造的具有代表性的集装箱。

"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或R"是指集装箱和所装货物最大的允 许总重量。

“皮重”是指集装箱空载的重量,包括装置的永久性设备。

“最大允许载货重量”或“P”是指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与皮重 之间的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