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撰写《采购代理机构选聘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选聘过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出《选聘邀请函》的日期、公开招标情况下刊登公告的媒体和网站名称或者邀请招标情况下被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单、递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等);
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
各评委的评分情况及概括的评分理由;
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情况及相应得分;
各采购代理机构的总得分和排名以及推荐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项目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各未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