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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实施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产的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应单独移交。 第四十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进行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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