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当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贷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贷款项目主要内容;

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

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