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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