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引用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