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