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