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交通运输部决定。交通运输部按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