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