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