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