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见附件5),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