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