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上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