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不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原因、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其内容及编制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资信证明;
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应提供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