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