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但尚未进行国际通信的;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以经营电信业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网络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他人不经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提供协助的。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但尚未进行国际通信的;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以经营电信业务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国际出入口设置虚拟网络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他人不经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提供协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