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其3日内拆除非法国际通信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