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