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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检验检疫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的船舶以及国际海运过鲜船舶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5年5月8日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和原国家商品检验局1…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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