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口岸海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