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污染的;

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装载散装废旧物品或者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装载活动物入境和拟装运活动物出境的;

携带尸体、棺柩、骸骨入境的;

废旧船舶;

海关总署要求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其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