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10人的,处1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10人的,每多错报1人,增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