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1977年) 2.

2. 本议定书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议定书应对本协议的各缔约 方、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接受或参加本协议的其它各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 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