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 第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