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 第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 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 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 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