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