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第五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