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