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第十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